城市规划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后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日常工作委托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10月中旬。原则上只在省会城市设立考点。

考试科目设置

考试设4个科目,具体是:《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其中,《城市规划实务》为主观题,在答题纸上作答;其余3科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应考试时,可携带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计算器(无声、无存储编辑功能)、比例尺。《城市规划实务》的考试时间为3个小时,其余3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个半小时。

三、考试成绩管理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城市规划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二)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5年。

(三)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四)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五)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六)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七)1980年底以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5年。1982年底以前,取得非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0年。

(八)人事部、建设部规定的其他条件。在人发〔1999〕39号文件下发之日前(即1999年4月7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

免试条件

(一)1987年(含)以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2年。

(二)1984年(含)以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7年。

(三)1970年底以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5年;或取得非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0年。

(四)1970年底以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0年;或取得非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5年。五、报名时间及方法报名时间为每年的5月份(以当地人事考试部门公布的时间为准)。

报考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人事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部队及直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注册程序

注册管理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向所在省(区、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须按规定到注册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