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网上看到这样的段落颇有道理。

愚蠢的男人愚蠢的女人=结婚;

愚蠢的男人聪明的女人=离婚;

聪明的男人愚蠢的女人=婚外情;

聪明的男人聪明的女人=浪漫的爱情。

今天要跟大家分享的保险理赔案件就跟两个笨女人和两个笨男人有关。一个笨女人是婚外情,一个笨男人是情外婚。这种违背公序良俗的保险案件,会怎么审理呢?想看好戏就继续往下看吧。

(提醒一下各位看官,本案的人物姓名都偏女性化,所以请仔细分辨性别,以免误会情节)

原 告:黄惠,女,汉族

被 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受理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立案时间: 2018年6月8日

事实经过

1)、2008年4月30日,原告投保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并附加智盈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分别为120,000元和50,000元,保险期间均为终身,投保人为原告,被保险人为马正静(原告的婚外同居男友),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马正静,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原告。

原告在人身保险投保书中写明: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原告,系被保险人的配偶。原告在投保人签名处亲笔签名,且在被保险人签名处代马正静签名。2014年9月15日,被保险人马正静在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中确认由于本人不在场,投保书由原告(载明老婆)代签,并申请补签名,且在被保险人签名处亲笔签名。同时,被保险人马正静在原投保书中逐页签名确认。

2)、2014年9月15日,原告领取涉案保险合同现金价值11,000元。

3)、2017年3月10日,被保险人马正静领取涉案保险合同中重大疾病保险金39,000元。附加险保险金额核减为0,主险保险金额核减为70,000元。同年11月13日,被保险人马正静病故。

4)、2006年12月16日,原告与案外人孙文芳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至今。2016年10月31日,被保险人马正静与案外人黄再喜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至马正静病故。

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诉求:被告支付原告保险金7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理由是:2008年4月30日,原告投保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并附加平安智盈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投保人为原告,被保险人为原告同居男友马正静,生存受益人为马正静,身故受益人为原告。保险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约交纳保费。2017年,两被告向被保险人马正静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50,000元。2017年11月13日,被保险人马正静因病身故,原告作为受益人向两被告申请理赔,但两被告拒不赔付,原告遂诉至法院。

被告辩词

被告辩词:不同意原告诉请。投保时,原告在投保书上亲笔写明身故受益人为原告,系被保险人马正静的配偶。然而,保险事故发生时,原告与案外人存在法定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第九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因此,两被告有权拒绝赔付。

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原告与被保险人属于婚外同居,并非婚姻关系,在投保时指定受益人为自己的同时,载明身份关系为配偶,那么在涉案保险合同中这样指定自身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

法院判决依据

1.根据《保险法》对死亡保险和受益人指定的规定(如图),被保险人马正静同意原告为其投保并且指定原告为身故受益人,所以涉案保险合同以及指定受益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均已生效。

2.对于被告拒赔的理由,法院不予认可,因为原告与被保险人马正静一直没有结婚,不是配偶关系,所以不存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说法。

3.原告写明及被保险人签字确认身份关系的行为罔顾事实,有违诚实信用。

4.本案中,原告指定及被保险人同意原告为受益人的意思表示基于婚外同居关系,加之被保险人马正静在补签名以后,又与案外人登记结婚,本院难以探究双方关系是否存续,以及被保险人投保意愿是否发生变化。此时被保险人又已身故,无论直接确定其中哪一人为受益人,都难以说是对被保险人真意的完全尊重。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法院判决

原告在涉案保险合同中指定自身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属无效。

原告的诉请有悖公序良俗,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负担。

老萌说

1.法律一定是保护合法行为的,违法、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保险也保不了你。

2.万能险虽然有一定投资收益,但是通常保额都不高。领取现金价值后,保额通常会自动降低。对于普通客户均不建议购买。

3.在指定保险受益人的时候,身份关系特别重要,必须真实。如果约定了姓名和身份关系,出险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会认定没有指定受益人。所以,保险受益人身份关系发生变化后,要及时变更。

4.1994年2月1日以后,我国就不存在事实婚姻这个说法了。而且婚外同居也不被我国法律所认可。

5.婚姻中没有绝对的爱与恨,不论是买保险还是经营爱情,希望大家都能作“聪明的男人和聪明的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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